(2016)川072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林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林果,男,生于1968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因犯惯窃罪和诈骗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因犯强奸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2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8月17日被抓获,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林果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林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马林果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将双板乡全胜村被害人杨某银手镯、玉手镯各一对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9元。2、2016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马林果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将双板乡全胜村被害人杨某金手镯、银手镯、玉手镯、金戒指、银戒指各1枚、项链2根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123元。另查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林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视频资料、价格鉴证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林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林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林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林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林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汶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