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裁终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潘丽娜与马天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娜,马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裁终2469号申请执行人潘丽娜。委托代理人霍煜。被执行人马天山。申请执行人潘丽娜与被执行人马天山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祖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