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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骆礼国与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礼国,李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2176号原告:骆礼国,男,生于1956年11月1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李红,男,生于1993年1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礼国诉被告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礼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礼国承担。审判员  贺新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全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