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骆礼国与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礼国,李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2176号原告:骆礼国,男,生于1956年11月1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李红,男,生于1993年1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礼国诉被告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礼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礼国承担。审判员 贺新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全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