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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三妮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赵心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三妮,赵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郭三妮,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心伟,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郭三妮与���心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5日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心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心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已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