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382号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坤,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芷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