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超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男,汉族,1997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暂住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吴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王超在其居住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三次。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王超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超系初次犯罪、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王超在其居住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三次。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王超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1月2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将贩毒人员郑某某抓获,他供述王超曾向其购买毒品吸食。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王超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王超的身源及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三、检测结果报告书:经检测,王超、孙某某尿检均成阴性。证据四、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他和王超一起吸食过冰毒四次,第一次是在2015年11月在南岗区学府路学府名居2栋2单元601室,这个房子是他和王超、王某合租的,毒品是他和王超一起出钱买回来的,一共花100元钱。第二次是2015年12月20日在南岗区房子里。这房子是王超和同事车某某、高某某合租的,毒品是王超的,不知道哪来的,当时他俩吸食的很少。第三次是2015年12月31日还是在这个房子,毒品是王超的,不知道哪来的,吸食后还剩了一点。第四次是2016年1月10日还是在这个房子,毒品是上次吸剩下的。这四次王某都在场,但王某没有吸食。证据五、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11月,王超和孙某某在南岗区她和王超、孙某某合租的房子里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12月初房子到期后,她和王超就搬到了王超和他同事车某某、高某某合租的房子。在这个房间里孙某某和王超一起吸食过三次冰毒,当时她都在场。第一次是2015年12月20日左右,第二次是圣诞节过后,第三次是2016年1月12日左右。她不知道毒品哪儿来的,应该是王超带回来的,因为孙某某很少出去。郑某某是王超的同事,经常联系。证据六、证人车某某的证言:南岗区某处房子是他和王超、高某某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合租的,租房协议是王超跟房东签的,租金是他们三个人共同分担的,二屋一厨的房子他和高某某住一个屋,王超和他女友王某、朋友孙某某住另一屋。孙某某是2015年12月初搬来的。他不知道孙某某和王超在房间里吸毒的事。证据七、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曾向王超卖过毒品,也卖给通过王超认识的赵某毒品,王超只是吸食毒品不贩卖。证据八、被告人王超的供述:他和孙某某一共吸食过四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1月在孙某某和王某合租的房子里,毒品是他从郑某某给赵某的毒品中自己留出来的。第二次是2015年12月20日在学府名居6栋5单元703室他和同事车某某、高某某合租的房子里,车某某、高某某是情侣住一个卧室,他住另一个卧室,毒品是他从郑某某给赵某的毒品中自己留出来的。第三次是2015年12月31日还是在他租的这个房子里,毒品是他和孙某某2015年12月20日吸食剩下的。第四次是2016年1月10日左右还是在他租的这房子里,毒品还是2015年12月20日吸食剩下的。赵某是通过他认识郑某某的,他和郑某某都是地铁安检员,王某是他女友,他记得郑某某和赵某交易三次毒品,具体情况想不起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超系初次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