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自强因与被上诉人马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自强,马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自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亮,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上诉人郑自强因与被上诉人马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8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郑自强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和理解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平罗法院的传票,该传票确定2016年7月21日9时30分开庭,2016年7月18日上诉人向平罗县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了《装修及墙面粉刷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了仲裁条款:“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因而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故请求撤销(2015)平民初字第2835-1号民事裁定书,移交石嘴山市仲裁委或银川市仲裁委受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平罗县人民法院因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装修及墙面粉刷承包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该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关,应视为约定不明,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于2016年7月16日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平罗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雯审判员 张玉平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森附:本案适用的法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