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仕明与张明金谭春红财产保全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仕明,张明金,谭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保85号申请人:谢仕明,男,生于1976年5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张明金,男,生于1965年5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谭春红,男,生于1981年10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谢仕明与被申请人张明金、谭春红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渝0240财保3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谢仕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白桥溪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人谢仕明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渝0240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谢仕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忠县支行白桥溪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