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向云福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铭之香茶烟酒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云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铭之香茶烟酒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081号原告向云福。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铭之香茶烟酒商行。经营者杨锦镇。委托代理人张宏意。委托代理人胡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云福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铭之香茶烟酒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云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向云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云福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元,由原告向云福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冰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