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卢云宾与刘心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宾,刘心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047号原告:卢云宾,男,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心更,男,生于1969年7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云宾诉被告刘心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于2016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云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冯家正人民陪审员 代 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