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民终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衡铨与无锡蓝星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蓝星电子有限公司,马衡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蓝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惠东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衡铨。上诉人无锡蓝星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衡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蓝星电子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年10月20日,本院向无锡蓝星电子有限公司发出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但无锡蓝星电子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蓝星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科审 判 员  蒋依澄代理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骊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