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曹静静、瑞安市亿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静静,瑞安市亿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曹静静,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亿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潘贻飞。申请执行人曹静静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亿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瑞劳人仲案字(2016)第1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瑞安市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瑞安市亿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潘贻飞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布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5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