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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刘金平、刘紧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刘金平,刘紧根,刘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6035043-8。负责人黄小宇,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令珍,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金平,男,1987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刘紧根,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刘火平,男,1985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余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金平、刘紧根、刘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做出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金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借款本金29796.58元、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罚息18447.79元及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孙全广、孙新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被告刘金平、刘紧根、刘火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紧根在中国农业银行刘家站分理处由银行存款人民币33800元,经本院执行扣划,该款已扣划至余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专户,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其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峰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代理审判员  胡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