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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春燕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939号被执行人牟春燕,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本院在执行(2015)梅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牟春燕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一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