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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2,女,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申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