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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修艳红与王春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艳红,王春荣,石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96-6号申请执行人修艳红,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春荣,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石元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1元、保全费1535元、执行费3000元)。2016年8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石元杰的财产通过淘宝网网络平台拍卖成交(成交价200760元),申请执行人修艳红比例分配分得124505元,剩余执行款及利息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修艳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春荣、石元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