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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0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云,秦道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0857号原告:姚晓云,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伟,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道顺(第一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原告姚晓云诉被告秦道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姚晓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晓云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池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畑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