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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志成、张林茂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志成,张林茂,梁汉水,张林秀,李志国,岳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394号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天恒国际大厦。负责人:苑青刚,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志成。被申请人:张林茂。被申请人:梁汉水。被申请人:张林秀。被申请人:李志国。被申请人:岳利。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成、张林茂、梁汉水、张林秀、李志国、岳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成、张林茂、梁汉水、张林秀、李志国、岳利银行存款17668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6683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04元,由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