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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鲁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鲁控自动化有限公司,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622号原告:济南鲁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史海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远(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明(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76年3月5日,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住青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稷(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83年2月21日,汉族,系该公司设备经理,住青州市。原告济南鲁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鲁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控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济南鲁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