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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2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海荣,女,1973年3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海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5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卢海荣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海荣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卢海荣名下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卢海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卢海荣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艳茹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