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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冉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冉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69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706-2。负责人:徐昌熙,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该支行员工。被告:冉光明,女,住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冉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牟泉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