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纪生亮与斯迪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生亮,斯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42号申请人纪生亮,公民身份证码×××,男,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牧民,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斯迪,男,55岁,蒙古族,牧民,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纪生亮请执行斯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纪生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542号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巴德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