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学宽与李业、鲁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宽,李业,鲁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宽,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李业,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鲁婵,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宽与被执行人李业、鲁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