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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学宽与李业、鲁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宽,李业,鲁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宽,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李业,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鲁婵,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宽与被执行人李业、鲁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