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德剑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德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29号罪犯林德剑,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德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3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考核累计2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德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德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