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祥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祥,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周某祥,男。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6号湘湖渔场芙蓉区国土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劲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农贸市场商住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程宏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祥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祥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27.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钟建林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