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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祥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祥,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周某祥,男。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6号湘湖渔场芙蓉区国土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劲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农贸市场商住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程宏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祥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祥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27.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钟建林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