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永生诉杨远茂、杨远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生,杨远茂,杨远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791号原告杨永生,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远茂,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远平,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永生诉被告杨远茂、杨远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永生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