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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张恩兵、张宇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兵,张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兵。被执行人:张宇飞。申请执行人张恩兵与被执行人张宇飞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艺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