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晓鸿与陈书强、薛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鸿,陈书强,薛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810号申请人:林晓鸿,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书强,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薛卫平,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林晓鸿与被申请人陈书强、薛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晓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登记于陈书强名下坐落于潭城镇万宝路东段北侧万宝嘉园一期12幢X室的房产(权证号为:岚房权证L字第××号,价值人民币800000元为限)。申请人林晓鸿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晓鸿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登记于陈书强名下坐落于潭城镇万宝路东段北侧万宝嘉园一期12幢X室(权证号为:岚房权证L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价值以8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林晓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