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皇甫燕青、柴文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燕青,柴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皇甫燕青,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柴文庆,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皇甫燕青与柴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柴文庆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皇甫燕青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及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柴文庆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柴文庆在本院有未结执行案件6件,涉案标的为12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其名下有来往港澳通行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柴文庆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对其予以限制出入境、报备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柴文庆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皇甫燕青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柴文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皇甫燕青如发现被执行人柴文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