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特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双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双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特156号申请人: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滨河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554212777。法定代表人:王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李双富,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双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6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双富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00元。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要求李双富缴纳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双富于2016年9月26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