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松诉被执行人唐晓光、张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唐晓光,张儒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男,1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唐晓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张儒芬,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乡。申请执行人杨松诉被执行人唐晓光、张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邵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