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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松诉被执行人唐晓光、张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唐晓光,张儒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男,1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唐晓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张儒芬,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乡。申请执行人杨松诉被执行人唐晓光、张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邵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