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超、蒋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赵超,蒋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超,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蒋方(赵超之妻),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超、蒋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超、蒋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8087.53元、至2014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3795.58元和逾期利息3719.9元,合计45603.0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200元、申请执行费601元。2016年7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黄虎战主动提出愿意代为履行被执行人赵超、蒋方的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上汽公司达成协议。协议具体内容是:案外人黄虎战当即代为履行给付上汽公司30000元,剩余案件款上汽公司主动表示放弃,不再追偿。现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