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合轩与被执行人张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轩,张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刘合轩,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张进才,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合轩与被执行人张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车辆为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388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杭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