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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浩,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2幢1单元501室;张珊,女,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2幢1单元501室;史江宁,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墩镇居民一组054号;黄利军,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路上海花苑B区18幢302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浩,张珊,史江宁,黄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彭毅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