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016)甘0826刑初187号祁小玲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小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6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静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小玲,男,1973年1月17日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2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脱逃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6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小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小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祁小玲窜至静宁县原安乡姚河村上湾组盗窃被害人王某家院外牛圈内耕牛1头,价值8000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累犯,提请判处。被告人祁小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祁小玲酒后窜至静宁县原安乡姚河村上湾组,见村民王某家院外牛圈门未上锁,便打开牛圈门,用随身携带的尖嘴手钳剪断牛缰绳,盗窃耕牛1头。次日,祁小玲将耕牛赶至静宁县三合乡张安村汉咀组欲出售时被抓获,被盗耕牛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失主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杨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小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祁小玲曾因犯脱逃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小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祁小玲的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翻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