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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艳辉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辉,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胡艳辉,男,1980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号楼*层620。法定代表人闫宝玉。申请执行人胡艳辉与被执行人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121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艳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胡艳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万喜凌云建筑文化发展中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3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霞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阚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