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华芝与沈锡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芝,沈锡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163号原告:沈华芝,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锡权,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华芝与被告沈锡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沈华芝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华芝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华芝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沈华芝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