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行与陈坤祥、陈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陈坤祥,陈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民初4847号原告:李行,男,1984年7月2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杨蕾,安徽闻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坤祥,男,1973年5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团结,男,1964年5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李行与被告陈坤祥、陈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行的委托代理人张社会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行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蕾,被告陈坤祥、陈团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坤祥、陈团结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决被告陈坤祥、陈团结支付违约金2000元及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坤祥、陈团结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2日,被告陈坤祥经被告陈团结担保向原告李行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李行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分、借期为12个月、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如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李行有权加收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原告李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陈坤祥、陈团结承担。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李行多次向被告陈坤祥、陈团结催要,俩被告仅将借款利息结清,对于借款本金,经原告李行多次向被告陈坤祥、陈团结催要未果。原告李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李行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证据2、被告陈坤祥、陈团结人口信息一份,欲证明被告陈坤祥、陈团结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证据3、借款协议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陈坤祥经被告陈团结担保向原告李行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李行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分、借期为12个月、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如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李行有权加收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原告李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陈坤祥、陈团结承担、被告陈团结为连带担保人的事实。被告陈坤祥、陈团结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李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李行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李行所举的证明1、2,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对原告李行、被告陈坤祥及陈团结的身份等基本��况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原告李行所举的证据3符合证据的客观特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陈坤祥经被告陈团结担保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李行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李行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分、借期为12个月、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如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李行有权加收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原告李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李行、陈团结承担的事实及被告陈团结为连带担保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坤祥欠原告李行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约定的违约金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李行要求被告陈坤祥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元、律师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李行与被告陈坤祥约定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陈坤祥承担,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原告李行要求被告陈坤祥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元及律师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坤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行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律师费1500元被告陈团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为194元,由被告陈坤祥、陈团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