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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桂荣与王立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荣,王立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76号原告:孙桂荣,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王立财,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孙桂荣与被告王立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桂荣不能提供被告王立财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按原告孙桂荣提供被告王立财的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王立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桂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孙桂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