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俞宏俭与吴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086号原告俞宏俭与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2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宏俭于2016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兵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查封,不知车辆具体下落,暂无法扣押处置,暂无���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0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俞宏俭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员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