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青岛赛媒特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青岛赛媒特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413号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92821。法定代表人康益敖,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赛媒特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18号海都大酒店西配楼三楼8号。法定代表人陈静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赛媒特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至今未缴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刘 琨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所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