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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833号原告:孙某,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