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833号原告:孙某,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