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秦某某等人与李某某等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丙,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丁,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