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江申请张维琴、王宗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江,张维琴,王宗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3377号原告:童江,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琴,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芳维,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宗进,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童江与被告张维琴、王宗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王宗进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童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被告张维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芳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宗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停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执字第296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执行;2.依法确认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苏G×××××重型普通半挂车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3日,因案外人尚庆怀与被告王宗进执行纠纷一案,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赣执字第9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车牌号为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苏G×××××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方为王宗进妻子张小秋,张小秋已于2012年11月25日因病去世)。2014年3月18日,在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员的主持下原告购买该车,原告按照承办人要求将部分购车款交到赣榆区人民法院账户,同日解除了对上述车辆的扣押。因登记车主张小秋已去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3月20日,张小秋的继承人王宗进、王帆、王梦、李启兰与原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王宗进等人将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苏G×××××重型普通半挂车转让给原告,原告已按约定付清全部购车款,该车辆也已经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给原告。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已于2014年3月20日归原告所有。2015年1月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赣执字第296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原告所有的车辆采取了扣押措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于2015年1月6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苏0707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在确认转让事实的同时,以系车辆所有权权属之争,非执行异议裁决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等法律规定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张维琴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王宗进的车辆未经过户,不发生物权上的变动,原告与被告王宗进之间的买卖没有经过法院执行局,其买卖行为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继续对涉案车辆进行执行。被告王宗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确定以下事实:被告王宗进因与被告张维琴存在债务纠纷,经本院作出(2013)赣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宗进未履行义务,经原告张维琴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从被告王宗进处依法扣押了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登记所人有为张小秋,系被告王宗进妻子,已死亡)。原告童江以其为上述扣押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院以系车辆所有权权属纠纷,裁定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张维琴对原告提交的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证、(2009)赣执字第920号民事裁定书、(2014)赣执字第2961号执行裁定书、(2016)苏0707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2014)赣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和证据存在争议:1、原告童江提交《车辆转让协议书》及收条和欠条各一份,证明2014年3月20日其与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苏G×××××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张小秋的继承人王宗进、王帆、王梦、李启兰达成买卖协议,购买了上述车辆,并已支付全部购车款。被告张维琴对上述证据及原告购买车辆的事实均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2、原告提交《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购买车辆当日,其又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将车辆出租给被告王宗进。被告张维琴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原告占有车辆的事实均不予认可,其认为合同系伪造,但未能举证证明,并认为租赁合同也进一步佐证了车辆一直由被告王宗进占有的事实;3、对原告在购买车辆后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双方有不同意见。原告认为因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王宗进的妻子张小秋,张小秋在车辆转让前已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原告对车辆未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被告张维琴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宗进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所以也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车辆一直都是由被告王宗进占有使用。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在查封、扣押之前已经购买了该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车辆买卖合同;2、案外人在查封、扣押前已支付全部价款;3、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4、案外人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本案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案外人张小秋名下,但被告王宗进与张小秋系夫妻关系,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车辆应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宗进在被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车辆所有人张小秋的继承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转让协议前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及以先前借款冲抵货款的行为并不违反常理,故依据借条和收条可以确定支付购车款的事实。依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可以确定原告自购买车辆当日起并未有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车辆登记车主张小秋虽已死亡,但其继承人在继承车辆后,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变更车辆登记,并与原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原告以登记车主死亡无法办理过户认为自身无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原告要求停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及确认车辆归其所有的请求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其诉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宗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江要求停止(2014)赣执字第296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及确认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苏G×××××重型普通半挂车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童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龚书明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