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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庞某,女,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半拉门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半拉门镇。上列当事人庞某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黑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