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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戴剑与刘振文、陈秀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剑,刘振文,陈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剑,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振文,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秀清(曾用名陈阿萍),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剑与被执行人刘振文、陈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振文、陈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振文、陈秀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戴剑支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但被执行人刘振文、陈秀清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刘振文系福建省德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福建省德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抵押给金融机构,在本院有众多系列案件,其财产正被本院拍卖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振文有车辆二辆,已因另案查封,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无法实施扣押、拍卖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振文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已抵押给金融机构,暂不宜交付拍卖;查无被执行人刘振文、陈秀清有其它可供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振文、陈秀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