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简昌琴诉掇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昌琴,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十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简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8行初24号原告简昌琴,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伍应彪,区长。第三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十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华,主任。第三人简云鹏,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昌琴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十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简云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简昌琴于2016年10月24日以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昌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昌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昌琴负担。审判长 金春吉审判员 李国林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