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韦文朝与蓝其用、吴炳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朝,蓝其用,吴炳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文朝。被执行人蓝其用。被执行人吴炳五。申请执行人韦文朝与被执行人蓝其用、吴炳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蓝其用、吴炳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47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吴炳五向韦文朝支付赔偿款1044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蓝其用向韦文朝支付赔偿款2993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4元;吴炳五、蓝其用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5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炳五已将其还款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蓝其用偿还5000元之后,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还款协议,强制执行已无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韦文朝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4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