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开中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英,陈建忠,陈彩红,王开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刑初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胜英,女,汉族,1951年7月29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系被害人陈向阳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建忠,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系被害人陈向阳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彩红,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被害人陈向阳之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彩红,女,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系被害人陈向阳之次女。被告人王开中,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开中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胜英、陈建忠、陈彩红、陈彩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峰、代理检察员任雪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胜英、陈建忠、陈彩红、陈彩红,被告人王开中及其辩护人周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开中因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精神科医生陈向阳诊断其有精神病,并让其住院治疗,而对陈向阳产生忌恨。2016年3月21日14时许,王开中持菜刀前往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精神科陈向阳医生办公室,将陈向阳头部砍伤后逃离现场。陈向阳被同事送至淮北矿务局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向阳符合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经江苏省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开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缓解不全状态;作案为病理及现实混合动机所引发,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王开中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胜英、陈建忠、陈彩红、陈彩红诉称:2016年3月12日,陈向阳被被告人王开中持刀砍死。王开中的行为给作为陈向阳妻子、儿女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了巨大痛苦和经济损失,王开中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1446000元(其中死亡补偿费623900元、医疗费59000元、丧葬费32160元、误工费60000元、交通费3000元、家属抚养费20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对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情况。被告人王开中庭审中承认是其拿刀砍死了陈向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王开中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徐州东方人民医院鉴定,被告人王开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开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开中因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精神科医生被害人陈向阳诊断其患有精神疾病,并对其进行相关的治疗,而迁怒于陈向阳。2016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王开中为了发泄私愤,携带菜刀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精神科陈向阳医生办公室,持菜刀砍击陈向阳头部数刀,而后逃离现场。陈向阳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向阳符合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归案后,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开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缓解不全状态;作案为病理及现实混合动机所引发,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7569.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淮北市杜集区医院精神病科办公室进行了现场勘验,从档案柜中提取菜刀一把,该刀为黄色方柄单刃菜刀,在刀的刀刃和刀柄上均有红色血样痕迹;并在房间内提取9处血样和2处血样足迹。(2)现场指认笔录:公安机关带着王开中来到作案现场杜集区医院,王开中对现场进行指认。(3)检查笔录、照片:王开中当天上身穿灰色格状睡衣,下身穿防静电裤子,脚穿红色拖鞋;上衣、裤子上有多处血迹,其身上无明显外伤。(4)王开中的辨认笔录:侦查人员将含有现场提取的一把菜刀在内的七把菜刀分别编号,让王开中辨认。王开中辨认不出来。(5)辨认笔录、12张照片及辨认照片信息:王开中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中指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其砍死的陈向阳。(6)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对现场提取的菜刀,让王开中的妻子尚香娥和朱学英对该菜刀进行辨认时,二人均不具备辨认条件。(7)搜查笔录、扣押鞋子一双清单和照片:公安机关对王开中家进行搜查,发现王开中的一双运动鞋,予以扣押。(8)提取笔录、照片:侦查人员提取王开中灰色格子睡衣一件、防静电裤一件,提取王开中左手指甲擦拭、右手指甲擦拭两份,采集王开中血样一份。(9)提取笔录:侦查人员提取陈向阳的儿子陈磊血样一份,用于进行死者关系比对。2、物证菜刀一把:对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被告人王开中当庭认可是其作案用的凶器。3、视听资料(1)公安机关搜集的视听资料:王开中在案发前后进出杜集区医院及陈向阳办公室的情况。(2)光盘制作说明及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审被告人王开中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4、鉴定结论(1)淮北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头面部多处创口,枕骨粉碎性骨折,其下硬脑膜破损,右颞枕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裂伤,推断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根据死者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枕骨粉碎性骨折,推断系锐器砍击所致;(3)根据死者全身多处创口,枕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较重,自己无法形成,推断死亡方式为他杀。结论是陈向阳符合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淮北市公安局(淮)公(刑)鉴(DNA)字〔2016〕12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1)送检“112号档案袋上血样痕迹”、“血样痕迹擦拭1-7”、“电池盖”、“王开中上衣”、“王开中裤子”、“刀”、“王开中鞋子”上检出人血迹,检出男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陈向阳相同,似然比率为:5.3278×1020。(2)送检“人体组织”、“王开中左手指甲擦拭”、“陈向阳左手指甲擦拭”、“陈向阳右手指甲擦拭”均检出男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陈向阳相同,似然比率为:5.3278×1020。(3)送检“王开中鞋子”内部检出男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王开中相同,似然比率为:4.1382×1020。(4)送检“王开中右手指甲擦拭”未检出人基因型。(3)江苏省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资质:被鉴定人王开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缓解不全状态;作案为病理及现实混合动机所引发,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4)淮北市公安局(淮)公(刑)鉴(DNA)字〔2016〕18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陈建忠的等位基因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均有一半可从陈向阳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不排除陈建忠与陈向阳有亲缘关系。(5)物证检验被告:在送检检材编号为HBXKS-JC-LH-2016-0039-001至HBXKS-JC-LH-2016-0039-003的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成分。(6)淮北市公安局足迹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从杀人现场提取到血鞋印,从被告人王开中家搜出BOLANG运动鞋一双、并捺印鞋印样本。经比对检验,现场鞋印与样本鞋印前掌花纹种类、结构形态相一致,且两鞋印前掌波型纹波峰之间的间距、掌中区内侧圆环形花纹直径及足弓区斜向条纹之间的间距基本一致,两鞋印弓部压痕略有差异是由于足对鞋底压力分布不同、承痕条件不同导致的非本质差异。相同的种类特征没有本质差异,充分反映了其本质同一性,足以构成同一认定的依据。结论为送检现场鞋印与样本鞋印种类花纹一致。5、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其是淮北市杜集区医院的工作人员。2016年3月21日14时许,其和马艳、吴海燕三个人在医院收费处聊天时听到西边有男的在咋呼,说的什么没听清楚,就过去看,碰到CT室的曹紫奇,曹紫奇上去推开精神病科的门,看见地上一地的血就招呼其过去。其进屋看见陈医生躺在地上,地上都是血,陈医生脸上从左到右有道十几厘米的伤口,其问陈医生是怎么回事?陈医生当时意识还清醒说是王开中砍的。随后,几人就把陈医生抬到手术室抢救,后又转院到淮北矿工总医院抢救。当晚20时许,听说陈医生去世了。王开中是医院的病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十几年了,陈医生是他的主治医生。(2)证人马某的证言:其是杜集区医院的药房医生。2016年3月21日14时许,其和孙玉玲、吴海燕三个人在医院收费处聊天时其听到西边有男的在咋呼,后来CT室的曹紫奇过去推开精神病科的门,看见满地血迹就给其几人说。孙玉玲、张幸福进入精神病科的屋里,其没敢进去,在门口看见陈医生躺在地上,脸上都是血,地上都是血,孙玉玲问他是怎么弄的?其听见陈医生说是王开中砍的。后医院的几个人就把陈医生抬到二楼手术室进行抢救。(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其是杜集区医院放射科的医生。案发下午2时许,其在医院放射科工作时,听见有人喊“救命”,其寻声寻找到精神病科,推开门看见陈医生仰面躺在地上,头上、地上都是血,脸上有一道明显的伤口,陈医生已经不能动了,但还能发出声音,说的什么没听清。于是招呼同事把陈医生抬到手术室抢救,因条件有限又转院到淮北矿工总医院抢救。当时在场的同事有张幸福、孙玉玲、葛峰、张彪及一些患者、家属。没看见是谁砍的陈医生。(4)证人张某一的证言:其是杜集区医院外科的医生。案发当天两点半左右,其在外科出诊时听见有人喊外科医生,其出来看见西边陈医生办公室门口围了很多人,其进到陈医生办公室,发现陈医生仰面躺在地上,脸上、左颈部均有道很深的伤口,流了很多血,就和同事把陈医生抬到二楼手术室,其认为陈医生伤情危重,向贺院长汇报后将陈医生转到淮北矿工总医院抢救。当时陈医生意识还是清醒的,没看见谁砍的陈医生。(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其是杜集区医院内科的医生。案发当天两点半左右,其在收费处和马艳、孙玉玲聊天时,听见西侧有吵闹的声音。三人向西边走去,路上遇到曹紫奇,四人循声来到精神病科,曹紫奇推开精神病科的办公室后说“都是血、外伤”之类的话。孙玉玲先进的房间,其和马艳也到了门口,其看见陈医生仰面躺在地上,屋内都是血。其就喊外科的张幸福医生来抢救,又让120急救中心的人拿担架。中间听孙玉玲说陈医生是被人砍伤的。其他同事把陈医生抬到担架时看见陈医生脸上有道斜的很深的刀口。(6)证人彭某的证言:其是杜集区医院外科的医生。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半左右,其参与把受伤的陈医生送到淮北矿工总医院。在转院的路上,陈医生意识还是清醒的,他告诉车上的人是他以前治疗的一个叫王开中的患者砍的他。(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和王开中是庄邻。王开中患精神病有十几年了,平时不喜欢说话,也不和人打招呼;喜欢一个人低着头来回走,多数时间呆在家里不出来。王开中在患病的时候打过村里人。(8)证人张某二的证言:其和王开中是庄邻。王开中患精神病有一、二十年了,平常在家看电视。王开中以前患病时知道和家人说,让家人送医院看病;以前患病的时候,就打人,连他娘都打过。(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其是杜集区高岳镇任庄村党支部的副书记,分管周庄自然村。王开中患有精神病十几年了,一直吃药,有残疾证,他家还是低保户。平常王开中在村里不爱说话,也不大出来,就在家看电视。好像王开中不大能听喇叭响,听见喇叭响就会显得很烦躁。(10)证人宁某某的证言:其是淮北矿工总医院急诊外科的医生。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半多时,陈向阳被送到急诊室,听陪同的杜集医院医生讲是刀伤。经检查,陈向阳的面部、头枕部、颈部有比较长的刀伤,伤口都在十公分以上,伤口都在要害部位;送来时,陈向阳的意识是清醒的,喊救命,问他话知道回答,还说左肩麻。看陈向阳受伤严重,就转到手术室抢救,后来听说当晚七点多钟就去世了。(11)证人尚某某的证言:其系王开中之妻。王开中十几年前在河南新庄矿干活,因矿上出事故受刺激就不正常了。这十几年间,王开中因精神病住了四、五次医院,每次住一、二个月;第一次带他看病就在杜集区医院,是陈向阳医生给他看的病,让他住院、吊水、吃药;从那以后,王开中的精神药物就没停过。几年前在杜集区医院住的最后一次医院,以后患病就没去杜集区医院看病;患精神病时到淮北精神病院住过两、三次医院。陈医生看其家比较困难,给王开中办了精神残疾证,办残疾证后镇里一年给1000元补助,用这些钱在淮北精神病院拿过三、四次药。王开中平时都在家,不说话也不和家人交流,和外边人更不说话;在家吃饭、玩、看电视,啥也不干,饿了就到母亲家吃饭。患病时,王开中就不睡觉、不吃饭、骂人,还说有人要杀他、害他;然后眼睛直瞅着你,到医院吃药就好了。王开中和医院也没有矛盾,最近两年也没有找过陈医生。出事当天,王开中上身穿银白色的睡衣,下身穿蓝色的矿工服。家里厨房用的菜刀刀身是铁的,刀柄是木头的,一直在家里。另外,几年前,其买过一把白不乎的不锈钢菜刀,刀柄是塑料的,因该刀不快就不用了、也不知道放哪里去了。(1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其系王开中之母。其家中有三把菜刀,有两把是家用的普通铁质菜刀、刀柄都是木头的;还有一把儿媳妇尚香娥几年前买的不锈钢的菜刀,刀刃的前部还少个拐子,刀柄白不乎的,这把菜刀家里没找到。6、被告人王开中的供述:其因为看精神病,认识了给其看病的杜集区医院精神病科的陈向阳医生,认识有几年了。其住了几次医院,第一次住院时陈医生说其有精神病,还给其吃药;其没有精神病,吃陈医生开的药不对头,越吃越重,不能干活了,其认为陈医生害了其一生。当天其从母亲家中拿把菜刀、刀柄是塑料的,中午从医院东门进到陈医生办公室,当时陈医生躺在办公室里面的床上,其进去之后他起床坐在床沿;其持刀朝陈医生的头部砍了几刀,砍的时候陈医生喊“救命”,头上都是血,其砍过陈医生后把刀放在陈医生办公室柜子的文件夹上面就走着回家了。7、其他证据材料(1)杜集公安分局证明:该局对王开中故意杀人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于当晚19时许在王开中所居住的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周庄行政村周庄51号的家中将其抓获,次日予以刑事拘留。(2)户籍证明:淮北市公安局高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王开中的身份情况。(3)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王开中在2016年3月26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陈向阳的住院病案、出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急诊危重病人抢救护理记录单:陈向阳抢救过程,因特重度头面颈部多发刀砍伤,失血性休克,左眼球破裂伤,颈椎骨折,抢救无效死亡。(5)杜集区医院留存的王开中的病历、住院记录,淮北市精神病医院留存的王开中门诊病历、精神病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记录:王开中因患有精神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6)补偿协议:杜集区医院与被害人陈向阳的家人达成补偿协议,医院一次性补偿对方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费32160元,对陈向阳的妻子郭胜英每月发放1399.6元的抚恤金。(7)火化申请、公安机关火化尸体通知书:对被害人陈向阳的尸体进行火化。(8)陈向阳的人口信息表:陈向阳的个人身份情况。(9)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从作案现场提取的菜刀,技术人员在对菜刀进行检查后未能从案发现场遗留的菜刀上提取到指纹。(10)残疾人证:王开中的残疾人证书,为二级精神残疾。(11)询问笔录:证人陈建忠证实在杜集区医院被砍死的陈向阳是其父亲;其母郭胜英,今年65岁;大妹妹陈彩红,今年45岁,在上海工作;小妹妹也叫陈彩红,当时上户口时名字重了,在淮北市口子酒厂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中持刀砍击被害人陈向阳头面部等处,致陈向阳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司法鉴定,王开中患有精神病,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王开中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王开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开中的犯罪行为给郭胜英等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27569.5元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死亡补偿费、家属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开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开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胜英、陈建忠、陈彩红、陈彩红经济损失27569.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胜英、陈建忠、陈彩红、陈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夫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或者根据物资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较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