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宣良与钱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宣良,钱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舒宣良,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章家村王村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204240056。被执行人钱琪,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千岛湖云梯巷10幢2-503,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111200012。本院在执行舒宣良与钱琪(2016)浙0803执13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2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37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